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妨碍按照规定开启或者关闭公用燃气阀门;(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三)不得安装不符合管道燃气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不得使用自行组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燃烧器具;(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