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