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