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