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人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协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二)协调省内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司法鉴定问题;(三)建立、完善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专家库并制定工作规范。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