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并配备通晓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判、公诉人员。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汉藏两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