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的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的不断发展。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