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