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