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文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