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8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