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已废止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3年11月9日
施行日期
1993年11月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1993年11月9日 〔1993〕法民字第2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3〕51号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它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又无争议的特定的债务案件。为使此类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