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