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5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