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5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