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2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