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2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