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阅卷单格式××××人民法院阅 卷 单阅卷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证件名称及其编号案件名称、案由、案号借阅册数归还册数阅卷时间法院工作人员签注注:案卷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应当由收卷人在签注中写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2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