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