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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1月2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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