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