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有效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