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