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