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修改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