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修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