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