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有效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