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有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