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因与共同海损纠纷有关的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审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