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应予驳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