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效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民事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