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有效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请求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