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效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