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