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6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