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四条已废止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