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五百四十一条已废止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