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六条

已废止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