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五百二十七条已废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