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第五百零九条已废止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