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零三条已废止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