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条已废止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