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节 执行第四百九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