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审判第四百八十条已废止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