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