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九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