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四百五十二条已废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