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第四百二十六条已废止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