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第四百二十四条已废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五条